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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外召回同车不同命源自监管不力新闻资讯焦化设备

发布时间:2022-08-11 17:07:20

中外召回“同车不同命” 源自监管不力-新闻资讯

新版《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》有望在2010年底前获得批复。召回新规的升级是又一个进步,新《管理规定》中将对违反规定企业的罚款数额上调至“最高50万元”。  据中国经济网8月2日报道,新版《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》将加强对企业的约束,目前正在修改当中,有望在2010年底前获得批复。  召回新规提高企业犯错成本  “召回”措施从本质上讲是“马后炮”,是防患于“已然”,是政府监管企业、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举措。  从属性上讲,企业就是个谋利的工具,它们之所以能在市场上存在,就是因为能够追逐利润,创造价值。追逐利润是企业的天性,有时它们做一些社会公益事业,其目的也是塑造一个好的形象,由此去追逐更大的利润。从这种意义上讲,任何企业都是功利主义者,如果企业不追求利润,也就不能在市场上存在了。  中国在改革开放前,企业倒是不特别强调利益,照章生产,因而也就没有活力,死气沉沉,一潭死水。但是在追逐利润的同时,也要受到约束,这就是政府的监管。没有监管,它们就会向极端发展,做出危害社会、危害公众的事情。政府的角色就是“守夜人”,老百姓睡觉了,它要巡夜打更,杜绝犯罪,让老百姓有一个安全的生活环境。  对企业的监管是多重的,首先是资格认证、产品合格证,这些手段属于“防患于未然”,但这些措施也有漏洞,因为还需要“马后炮”,在企业损害了公众利益时,要对其进行惩罚,要它们付出高昂成本,感觉到“划不来”,不值得,从而自觉把产品做好,把隐患消灭于未然。否则就会有恃无恐,甚至变本加厉。“召回”即是措施之一。  “召回”对企业的惩罚是双重的,既要承担巨大的经济损失,又要蒙受形象荣誉的损害。所以,如果没有强制措施,企业是不会主动做这种事情的。比如一辆车子的召回,不是换换零件那么简单,企业受的损失是巨大的。  召回新规的升级是又一个进步,新《管理规定》中将对违反规定企业的罚款数额上调至“最高50万元”,目的仍在于提高企业的犯错成本。  召回新规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  近年来,“召回”事件频发,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汽车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。汽车业是中国开放最早的行业,和世界接轨比较全面,全球化程度比较深,相对其他领域,汽车消费者比较成熟。不象房地产业,连“全国化”都谈不上,只是地域化,消费者维权意识很差,买房子时稀里糊涂,连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都搞不清楚,地产商欺诈案例比比皆是。  从这种意义上说,汽车消费相对成熟,汽车制造商比房屋制造商规矩得多,守法得多。也许把汽车制造商与房地产商相提并论,本身就是对汽车制造商的侮辱。这里并不是说进入汽车产业的人本质比房地产商道德规范高,而是汽车业从一开始就力求与国际接轨,接受了国际通行的“规矩”,汽车消费者也是不停地“放眼世界”,总是拿国际市场做样本,两方面造就了今天汽车业的环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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